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9日21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湘M*****轻型货车,行驶至新田县龙泉镇新华南路南门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将郑某某带至新田县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区调查并抽血送检。2018年1月10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88mg/100ml。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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