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的白色哈弗牌小型汽车,从武某某佳灵路长益路口出发,进入本市二环路由西向东行驶。当日22时28分许,其驾车行驶至武某某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时,被交警临检挡获。经依法抽取血样检验,郑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6.3毫克/100毫升。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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