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县人,身份号码:45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县**组**村委**村**号,现住该址。现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醉酒驾驶一辆桂E**牌小型普通客车,途径廉江市高桥镇朝晖酒吧门口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05.3mg/100ml。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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