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90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街*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22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粤A8****号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麻涌镇广麻大道古梅路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郑某某血液样本中血液乙醇含量为87.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查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小型轿车等物证,到案经过、人口查询信息、车辆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无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