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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检公诉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川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市恩阳区义阳大道方向往马鞍铺方向行驶,行至省道101线376KM+100M(恩阳一小)处时被执勤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1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恩阳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至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经检验,在郑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9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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