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川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市恩阳区义阳大道方向往马鞍铺方向行驶,行至省道101线376KM+100M(恩阳一小)处时被执勤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1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恩阳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至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经检验,在郑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9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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