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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0000001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79********,族,大专文化岑某某*****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岑某某**镇**路**号,住贵州省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0114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龙正,贵州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1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091952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持C1E型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H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岑某某迎宾大道40米(岑某某贵阳银行对面),被岑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108mg/100ml(标准值:80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岑某某人民医院进行血提取,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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