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0000001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79********,汉族,大专文化,岑某某*****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岑某某**镇**路**号,住贵州省岑某某**镇******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14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龙正,贵州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9日19时52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持C1E型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H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岑某某迎宾大道40米(岑某某贵阳银行对面)处,被岑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标准值:80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岑某某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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