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98********,侗族,高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某某,住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3日22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喝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HG****号小型轿车,当行驶至岑巩收费站至岑某某思旸镇迎宾大道路口5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不起诉人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遂将其带至岑某某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8.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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