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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29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83********,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系青岛**塑料有限公司销售,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6日22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处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郑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111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郑某某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郑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1mg/100ml,系醉酒。

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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