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洛川县**路**院,现住富平县**镇**村**组,系富平县**大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建峰,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22时40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陕A****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温泉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温泉南路与频阳大道十字东侧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渭南市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1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认罪、悔罪,并且醉驾程度刚超过80毫克,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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