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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798号 

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镇雄县**村民委员会**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0时47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0****小型轿车,在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渤海路与永久公路路口处,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样酒精浓度为1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但血液酒精含量仅为126mg/100ml,犯罪情节较轻

第二,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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