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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曾用名郑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云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大关县城佳园小区向南片新区方向沿龙洞路行驶。当晚20时38分许,郑某某行驶至龙洞路工会路口50米茶叶公司处时被大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当场对其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经抽取郑某某血液送检,检验结果为:郑某某的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03.10mg/100ml(乙醇/血)。

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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