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三河市,住三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1310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三河市交通运输局职工。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冀RC****号黑色大众小型汽车沿三河市北外环由北向南行驶至地税局门口处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三河燕郊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28.6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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