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生于1976年**月**日,居民身份号码6201211976********,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永登县人,现住兰州市红古区**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3时10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北环路海窑隧道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执勤民警发现查获。经采集其血样并委托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郑某某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7.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系初犯,案发后本人亦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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