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71975********,汉族,高中毕业,工作单位:无,户籍地河南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5日22时05分许,郑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R6****的小型轿车沿南阳市**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南阳**西20 米处时,被执勤的交警支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86.6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郑某某血醇含量较低,且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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