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4时1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行驶至曲靖市麒麟区**路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1.10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