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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郑某某)(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镇**村*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予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1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珊,江西淮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4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赣E*****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玉山县***乡***村**地方路段时,超车时车子的右前角大灯撞到了被害人吴某某电动车的左后侧,致使电动车向右前方冲出了路面,吴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玉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郑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身份信息、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等书证;

2鉴定意见;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4证人证言;

5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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