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港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71978********,汉族,初中文化,**软装销售,住南通市港闸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港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决定自2020年7月16日起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7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6月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南通市开发区从蒋某某非法获取、或向蒋某某提供含有星光域、军山半岛、华强城、华润悦景湾、城山隐、外滩花苑小区业主姓名、楼号、手机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6191条。
2019年9月19日,被不起诉人主动到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永兴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
4.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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