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港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71978********,汉族,初中文化,**软装销售,住南通市港闸区******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号)。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港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决定自2020年7月16日起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7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6月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南通市开发区从蒋某某非法获取、或向蒋某某提供含有星光域、军山半岛、华强城、华润悦景湾、城山隐、外滩花苑小区业主姓名、楼号、手机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6191条。

2019年9月19日,被不起诉人主动到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永兴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

4.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