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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51********,汉族,小学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镇**村**路**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玉某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本市**镇**村**路**号家中,多次通过手机微信向微信好友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发送色情视频61个。经鉴定,上述色情视频均属淫秽物品。

2019年6月20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本市**镇**村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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