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西检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营口市西市区,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1978********,汉族,小学文化,辽宁****公司工人,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号**单元**(户籍地营口市站前区**里**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6时36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辽H****3本田思域轿车沿营口市西市区智发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滨水人家D区北门附近时,与苏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沿滨水人家D区北门前南北路由南向智发街东左转时发生碰撞,致苏某某受伤,经营口市中心医院治疗无效后,于同年9月9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某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已经达成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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