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6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单元**号,系甘肃省**林区森林公安局**分局民警,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舟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4月13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某某,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6月1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5日14时24分,郑某某驾驶甘P****警号轻型厢式货车载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蹇某某由舟曲县**驶往舟曲县城方向,途径舟曲县**公路**KM弯道冰雪路面时,车辆平直滑行出路边,坠入道路东北侧的坎下的荒坡沟中,造成郑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蹇某某受伤和车辆严重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舟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分析后认定郑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蹇某某无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舟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