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庄**号2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8时30分许,郑某某驾驶皖******轻型普通货车,沿G329自东向西行驶至1134KM+100M(太何路交叉口东45M何庄限高栏处)时,疏忽观察,车厢搭载乘车人刘某某头部与限高栏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郑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双方和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1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