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街道**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贵C3****号小型轿车,沿正安县城文化北路由正安县中医院往正安县翁家坡红绿灯方向行驶,当日22时55分,行驶至正安县文化北路凤栖装饰城路段时,与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行人李某某受伤及贵C3****号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经正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55分死亡。经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郑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金,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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