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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街**号**门**室,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25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黑E****6号轻型货车,沿绥沈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0公里处时,与同方向前方贾某某骑行两轮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贾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贾某某符合生前在机动车案现场中胸腹部受力量较大的钝性物体作用,造成左右肺破裂、脾破裂、肋骨多发性骨折、创伤性血气胸等,最终导致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经绥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林大队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民事赔偿已经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肇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能够积极赔偿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原则和当前要求慎捕慎诉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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