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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89********,汉族,中专文化,司机,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住福建省长乐市**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马尾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11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闽******号轻型封闭货车沿***国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马尾区**镇**路段时,郑某某因驾车时走神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闽******号轻型封闭货车追尾碰撞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黄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马尾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郑某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打电话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已将赔偿款人民币1030000元全额支付,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福建省公安厅人员核查信息、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复印件、死亡记录单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医疗费发票复印件、赔偿协议复印件、自行协商协议书、谅解书;

2.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健司鉴所【2020】病(尸检)鉴字第100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20】痕(安全状态)鉴字第31111、311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20】痕(痕迹)鉴字第31107号,马尾区公安局出具的马公尿检字【2020】第0002号现场检测报告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检测样本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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