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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贾检刑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3********汉族中专文化,贾某某**中学职工,住徐州市贾某某**小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意东,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0时31分许,犯罪嫌疑人郑某某驾驶苏C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徐州市贾某某徐轮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鹏程大道交叉路口北约15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渠某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及路灯、绿化树木损坏。经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贾汪大队认定: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部脏器损伤伴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补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请求检察机关对其作不起诉处理。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人及所在单位均提出对其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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