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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濠检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濠江区**中心综合股股长,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061978********,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8时35分许,郑某某驾驶粤D*****号小型轿车,在双泉公园往葛洲方向行驶至3km+200m天公岭下坡路段的右侧车道时, 在超过前面右侧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苏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时与人力三轮车发生碰刮,造成苏某某及其前面推自行车的林某某倒地受伤,粤D*****小型轿车及人力三轮车碰撞受损,苏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林某某伤势轻微。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某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郑某某主动拨打120和110报警, 积极配合调查,并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苏某某家属人民币70万元,承担被害人林某某医疗检查费及其后续治疗等费用人民币4947元,取得被害人苏某某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损害赔偿协议,获得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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