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7********,苗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贵州省思南县宽坪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2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贵DS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苏某某从思南县亭子坝镇往思南县宽坪乡**村**组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张亭线(张家寨-亭子坝)15公里500米(思南县宽坪乡***门口路段)时,将在公路右旁的行人王某某挂到在地。事故发生后,郑某某将王某某送至思南县宽坪乡卫生院,并主动电话报警。王某某由宽坪乡卫生院转至思南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郑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郑某某已履行协议并得到谅解。
2020年1月22日思南县公安局受理本案,同年3月18日立案侦查,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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