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0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叶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叶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叶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叶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豫******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叶县玄武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叶县德化街路段时,撞倒行人屈某某,造成屈某某死亡,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郑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叶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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