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太检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41977********,汉族,初中文化,辽阳市人,系司机,现住辽阳市宏伟区**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10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辽K****7号轿车行驶至辽阳市太子河区繁荣路家具城门前时,与闫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闫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9日死亡。经鉴定:闫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郑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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