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群众,非××代表、非××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现住**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13日,新宁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无牌电动二轮摩托车从金石镇上三角坪往三口渡行驶,当行驶至金石镇白公渡大桥路段时,因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对前方行人动态观察注意不够,遇行人横过马路,临危操作不当,导致其驾驶的摩托车与横过马路的行人蒋**撞倒,造成蒋**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在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实现刑事和解,得到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自首、实现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