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诉刑不诉〔2019〕3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75********,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住建始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20日);经审批,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湖北省巴东县**村民郑某某(另案处理)得知本县景阳镇**村5组王某甲家有各种盆景无人看管,为装饰自己位于巴东县**乡的新房,心生窃意,于2019年8月14日下午19时许,邀约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巴东县**乡居民邹某某(另案处理)帮忙运输盆景回家,二人明知郑某某系盗窃的他人盆景,仍帮其运输,三人将王某甲家十二株盆景运至巴东县**乡。田某某分得价值共计人民币1330元的二株盆景。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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