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87********,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长宁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长宁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8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长宁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案由长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李某甲、曹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长宁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曹某甲自2017年4月27日与本村村民曹某乙、余某某、吴某某、李某乙、简某某、李某丙等人签订联合弃土协议。2017年4月30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李某甲与曹某甲签订弃土合同。在签订弃土合同后20天左右,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郑某某和李某甲就开始在长宁镇白合村3组(小地名:望天坳)倾倒弃土,现场有一块地表裸露的空地,林地原有地貌已完全发生改变,原有植物被严重破坏,经长宁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案发现场被占用的林地,商品林0.6924公顷,即10.39亩。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李某甲自2017年7月份与**镇**村**组村民胡某某、李某丁签订弃土堆放合同之后,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长宁镇白合村2组(小地名:砖房子)倾倒弃土,将林地原有地貌已完全发生改变,原有植物被严重破坏,经长宁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案发现场被占用的林地,商品林0.2219公顷,即3.33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长宁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李某甲、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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