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曹某某开设赌场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绰号“三甲鱼”,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镇**村**街**巷。2019年8月30日被因涉嫌赌博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以来,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以盈利为目的,陆续在万全区逯家湾村其经营的保利煤站内开赌局,并安排曹贵永负责收贯钱、招引参赌人员,雇佣马某某负责放风。2019年8月29日, 该赌场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民警查获, 现场抓获涉赌人员22人, 扣押贯钱及赌资共计500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牌九一副、麻将桌一张、对讲机一台;

2.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到案经过、河北省罚款统一收据等;

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董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及同案犯的供述:郑某某、曹某某的供述;

5.视听资料:查获现场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鉴于本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缴违法所得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牌九一副、麻将桌一张、对讲机一台,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