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汉族,初中文化,服务业人员,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县,住**镇****东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酒后驾驶陕A*****红色***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县**镇**村村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现场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16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县医院抽血取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9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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