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678号
被不起诉人郏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路桥区看守所。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1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郏某某饮酒后上道路驾驶浙J****3的小型面包车,途经台州市路桥区**路**路段处,被交警部门当场查获,经检验, 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5g/100mL,属醉酒。
2020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呼气检测告知单、驾驶证、行使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状态查询证明、人员档案;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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