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1〕67号
被不起诉人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3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6日00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郏某某酒后驾驶浙J****D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台州市路桥区桐方线14公里峰南村部前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0ml/100mL,属于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郏某某自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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