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州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郎某甲,曾用名郎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和龙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41980********,满族,高中文化,现住:吉林省珲春市**城**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街**委**组),无职业。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珲春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9月6日被珲春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珲春市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郎某甲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郎某甲被张某某雇佣后,伙同寇某某、郭某某等人,在珲春市板石镇柳亭村边疆屯附近图们江中朝边境线,走私进境国家禁止进口的朝鲜产海产品40箱时,被珲春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发现后四散逃跑。
案发后,珲春海关缉私分局在现场查获大板蟹614千克、残板蟹304千克、小小毛蟹68千克、小北极贝30千克、大黄贝30千克及走私运输工具吉H*****号江淮瑞风面包车一辆、无牌照金杯面包车一辆。
经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涉案走私进境海产品价格为人民币22.12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