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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理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郎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41963********,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理塘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理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在30多年前,犯罪嫌疑人郎某某的父亲(已去世)买了一支改装半自动步枪,登某某去世前给郎某某说过那把枪放在家中卧室里,直到郎某某家修房子时其才发现那把枪放的位置。之后,由于修房子郎某某把枪拿出来藏在了现在房子背后原木堆放处。2020年9月14日16时20分,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上交枪支(1支)和子弹(16发)。

本院认为,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处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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