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81978********,达斡尔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镇**村**组。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郎国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郎某某醉酒后驾驶黑B****3号东风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安路岗地北侧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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