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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郎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三刑不诉〔2020〕419号

被不起诉人郎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94********,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浙江省永康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2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0时50分,被不起诉人郎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3G***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松石路与紫微中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酒精含量127mg/100mL。同日提取被不起诉人郎某某血液,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酒精含量16l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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