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加检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1051975********,汉族,中专文化,系**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小区**号楼。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加格达奇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将此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8月26日将此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加格达奇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7日,被不起诉人郎某某酒后驾驶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行驶至和谐家园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80.0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公安机关提取血液的程序违法,无法采信。加格达奇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郎某某醉酒驾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郎某某不起诉。
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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