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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71********,汉族,中专文化,云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小区**幢**单元**号,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小区**幢**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3月1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0时53分许,郎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交叉口北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16.22mg/100m1(乙醇/血)。

本院认为,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有认罪悔罪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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