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41999********,藏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松潘县**乡**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郎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以来,鲁某某(另案处理)、许某某(女、另案处理)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附**号“**浴足”店内提供398元A1、798元B1、998元B2套餐三种卖淫项目组织妇女卖淫。聘请郭某某、李某某、尕某某、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工作人员招揽嫖客,并为前来消费的嫖客介绍具体的服务项目;聘请董某某为收银员负责结算嫖资;聘请被不起诉人郎某某为保安负责安保。被不起诉人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协助组织卖淫的事实。
本院认为,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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