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南丹县,住南丹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南丹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被不起诉人某某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叫陆某某帮忙雇请工人砍伐其在南丹县**镇**村**队“**”(小地名)购买的一片马尾松,经南丹县山口林场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被所砍伐的林木树种为马尾松,林木蓄积量为11.4372立方米,出材量为7.5719立方米。某某乙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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