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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郁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室。被不起诉人郁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20年2月2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潘某某和武某某(另案处理)将窃得的香烟在灌云县圩丰镇今世缘.国缘.高升加盟店卖给经营人郁某某,被不起诉人郁某某以10080元的价格收购该批盗窃来的玉溪、南京、中华等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证人武某某、潘某某、孟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郁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烟草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

5.辨认笔录;

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行为,但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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