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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綦检刑不诉〔2020〕Z170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甲,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张渝,重庆佰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3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3月,被不起诉人邹某甲伙同邹某乙(另案处理)通过假冒游戏主播,谎称可以免费送王者荣耀皮肤,并以交“押金”、“程序费”、“工作费”等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39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31日,被不起诉人邹某甲伙同邹某乙诈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4200元。

2.2020年2月11日,被不起诉人邹某甲伙同邹某乙诈骗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3000元。

3.2020年2月14日,被不起诉人邹某甲伙同邹某乙诈骗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3848元。

4.2020年2月20日,被不起诉人邹某甲伙同邹某乙诈骗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5916元。

5.2020年3月10日,被不起诉人邹某甲伙同邹某乙诈骗被害人霍某某人民币242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邹某甲参与了哪些具体诈骗事实,且不能确定诈骗的金额,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邹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第五分院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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