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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9********,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通江县**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街**号**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通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通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被通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泽斌,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通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9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6月8日,本院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侦查,2020年7月8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重报。

通江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7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通江县铁佛镇大佛寺村四社村民唐某某山林购买楠木5株,并雇请工人采伐。经鉴定,邹某某采伐的树木为楠木,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江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楠木原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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