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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926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家园**幢**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本区某某农贸市场**区**号其表舅潘某某(不起诉)、表舅妈阮某某(不起诉)经营的“某某参茸海味行”内,将自己向他人购买的三只羚羊角以原价人民币18元每克的价格出售给阮某某、潘某某,收款人民币5570元,该三只羚羊角后被阮某某、潘某某储藏于上述店铺冰柜内。2020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又以原价人民币18元每克的价格从阮某某、潘某某处回购一只羚羊角,支付人民币2565元。2020年3月20日,公安人员在上述“某某参茸海味行”查获两只羚羊角,在本区**家园**幢**室邹某某家中查获一只羚羊角。经鉴定,上述三只羚羊角均为高鼻羚羊(赛加羚羊)角,高鼻羚羊(赛加羚羊)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375元,阮某某、潘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65元。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阮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以及归案经过,物证鉴定书,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转账记录、身份证明,羚羊角(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羚羊角叁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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