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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62********,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监利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监利市三洲镇围堤15号哨所防汛时,将事先准备好的6部渔具投放到该哨所地段的长江水域内,随后回该哨所值班。当日9时许,邹某某到投放地收取渔具时被巡察的民警当场发现,现场查获渔具6部、渔获物约50克。经监利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认定:邹某某用于捕捞的渔具属于禁用渔具密眼网中的地笼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自愿购买鱼苗放生长江,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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