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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品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19〕142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7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2019年3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广州市**汽车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为生产“水箱清洁剂”,未向公安机关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及购买的任何资质备案申请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许可申请,经该公司采购部经理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擅自同意,于2016年6月20日在广州化学试剂厂购买了200公斤硝酸铵,并储存在上述公司的仓库内,2018年8月9日被查获。经鉴定,查获的硝酸铵是爆炸物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理由是: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是否明知硝酸铵属爆炸物且需报备后购买和储存,且次数未达到多次的追诉标准,本案存在疑点无法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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